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633号
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0T2XA,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花园10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92768268,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建宁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36228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厦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