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633号 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0T2XA,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花园10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92768268,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建宁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36228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厦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