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某某市自然资源局、某某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02行初88号 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60490B。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2998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260号国资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907436X9。 法定代表人温能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被告**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其愿与被告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