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02行初88号
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60490B。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2998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260号国资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907436X9。
法定代表人温能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不服被告**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其愿与被告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