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225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津0225民初8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购买食品款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