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25民初7020号
原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中昌路西、京哈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