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6925号
原告:天津乐新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8.9-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科技产业园蓟运河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乐新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乐新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8元,减半收取计4724元,由天津乐新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