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执48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中昌南路西、京哈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绿佳盛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号院国防教育训练基地教学楼天爵酒店*层***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健银龄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绿佳盛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27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天津蓟州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中绿佳盛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付6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2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