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7080号 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西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3-1-201。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船海鹰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超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