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悦巢酒店与某某、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222号
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西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柏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
被申请人:***巢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18号。
投资人姓名:***。
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巢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4897号。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巢酒店、***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巢酒店、***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