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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3366号 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8828X3。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的福特锐界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2FMDK3J9)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的福特锐界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2FMDK3J9)进行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