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财保1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80号绿洲大酒店主楼第1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01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609.94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8,609.94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