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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943号之一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8828X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6X4P9D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云南省***栋川镇南正街63号1幢1**401室。 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NL13EXY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花园2-1期1-16号。 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7元,由原告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