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2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现马祖镇)万缘村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22697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盘塘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3元,保全费2600元,合计6473元,由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