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50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D。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盘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四化建高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80874365M。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大道生态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化工公司”)、被告湖南四化建高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四化建高压阀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约定劳务工资160000元,及增加劳务工资6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劳务合伙人。2021年被告祥云化工公司将20万吨锅炉维修工程承包给被告***,***以被告四化建高压阀门公司的名义施工,并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202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劳务总价为360000元。该工程已于2021年4月26日开工,同年6月5日完工。发包方已于6月3日开工生产至今。维修完工后,经被告要求原告另又完成合同外劳务61000元,并经发包方签字认可,被告共应支付原告维修劳务费421000元,现已支付200000元,尚欠劳务工资221000元未付。由于被告祥云化工公司和四化建高压阀门公司尚有工程款未付给被告***,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只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实际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的管辖权应以该项目所在地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被告***(承包人)与原告***(分包人)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将祥云化工公司Q20万吨/年硫酸锅炉维修工程以包工、包施工设备及辅材的方式分包给***,合同对分包合同价、价款支付方式、质量及验收标准、违责任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后,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价款,被告祥云化工公司和四化建高压阀门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锅炉维修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此规定,本案中的被告***、祥云化工公司和四化建高压阀门公司的住所地,以及维修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