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财保10号
申请人: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3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盘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