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3513号
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盘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611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集团”)与被告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国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祥云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解除祥云集团与华海国际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烟台华海与祥云股份东北购销代理合同》;二、由华海国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
由:2022年3月22日,为了规范市场管理及销售秩序,提高供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祥云集团与华海国际签订了一份《烟台华海与祥云股份东北购销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购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时间、市场区域、目标数量及相关奖励等内容。2022年7月28日,华海国际将其下游客户年度目标销量分解函发展至祥云集团,祥云集团收到后,在对该函中的客户逐一沟通落实年度目标销量规划及业务操作模式过程中,得知祥云集团下游客户因业务规划及财务制度要求等各种因素不得通过第三方代理公司***云集团产品业务,并有部分华海国际下游客户发函至祥云集团,告知祥云集团不得与第三方公司代理***云集团产品业务。上述情况将严重影响祥云集团东北市场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达成。鉴于此,祥云集团于2022年8月20日去函与华海国际沟通,希望即时撤销双方签订的购销代理合同所有条款。但华海国际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祥云集团意见。
祥云集团认为,祥云集团与华海国际签订购销代理合同,其为了提高供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而华海国际下游客户不能与华海国际合作,实现销售目标,因此双方所签购销代理合同所想达到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且华海国际也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故祥云集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代理合同完全合理,特具状起诉。
被告华海国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2022年9月23日华海国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等案件材料,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祥云集团。2022年9月2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并立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日期是2022年10月14日,时间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应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立案前,华海国际就以祥云集团为被告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提起了确认案涉购销代理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诉前调解方式立案,案号为(2022)鲁06诉前调1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能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2条“明确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时,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
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的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立案,本案应移送该人民法院处理,华海国际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