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797号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穴市盘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