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786号
原告:***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