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49号之二
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791民初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本案被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诉讼保全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该保单保函中说明了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魏 兵 人民陪审员  韩永敏 人民陪审员  刘学梅
书 记 员  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