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4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申请人连云港泓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79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79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尾部中“审判员魏兵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许婕”
补正为“审判长魏兵人民陪审员韩永敏人民陪审员刘学梅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许婕”
审 判 长 魏 兵
人民陪审员 韩永敏
人民陪审员 刘学梅
书 记 员 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