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801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政法大楼西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津0116民初8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323034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230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