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886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原告**1与被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71元,减半收取17085.5元,由原告**1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7085.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