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7号
原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朝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甘肃朝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22.5元。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