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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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民初6099-2号原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张掖市。原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在另一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正委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何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