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914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工业园区昆仑大道中段。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719095645X。

法定代表人:王兆兵,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积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地址: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十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561128119Q。

法定代表人:董杰,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小芳,基本情况见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玉米款187526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合计18952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2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3月30日,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杰灵养鸡专业合作社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现正常经营,因债务过多,暂无履行能力。

7.2020年3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9526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8952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