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3民初290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与南岗路西北处领秀之江A5号楼1-2F(0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80944431P。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66066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