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407民初1005号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155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1155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时止;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催收货款差旅费损失1059元;4、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处采购了11吨硫酸铝,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550元(含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催收,被告法定代表人***回复:“放心等生意好点赚到钱我会第一时间还给你的!”。2023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催款《律师函》。2024年3月20日,原告派人前往被告所在地进行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硫酸铝,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时支付货款。被告对所欠货款11550元未予否认,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55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因迟延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定以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8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对于原告因催收货款产生的差旅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1550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市宏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