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7民初136号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汕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61号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附楼5层5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万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安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万润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