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7民初136号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汕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61号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附楼5层5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万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安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万润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