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潮州市润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润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钱东镇小东钱东大道北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润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化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7民初97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润达化工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特别规定,不应适用该解释第十八条的一般规定。二、原审以“双方没有就合同履行地做过约定”,否认客观存在的收货地,系认定事实错误。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的交易习惯一直是由被上诉人一方委托货车,将货物送到上诉人一方指定的地址。从被上诉人多次发送不同的司机电话号码给上诉人,2022年1月10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液体无铁硫酸铝的卸货地址?”,上诉人“一样”;被上诉人“微信地址发一下,行吗,我看有多少公里”,上诉人发送的定位系“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等内容,可以明确案涉货物的收货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请求撤销(2022)湘0407民初970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衡阳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衡公司)辩称:一、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多次发送不同的司机电话号码给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雇请车队后仅与车队队长联系,该车队有6台车,每次最终上门拉货的司机是不确定的,有时车队周转不过来,还会请车队之外的司机到被上诉人处上门拉货,车队之外的司机可能还会因临时变故再找其他司机替换,所以在上门的司机装货完毕后,确定落实了,被上诉人有时候会通知上诉人关于实际运货司机的电话。2022年1月10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液体无铁硫酸铝”一事上诉人只是在询价,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并未发生交易。双方最近一次涉及“液体无铁硫酸铝”的交易发生在2021年12月。若上诉人坚持2022年1月这次双方买卖了“液体无铁硫酸铝”,应说明此次交易的具体细节并提交相关材料。被上诉人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中没有包含未发生的交易,故2022年1月10日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上诉人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二、被上诉人所在地既是收货地,也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故被上诉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表明上诉人雇请车队队长***等人在被上诉人处收货。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销售人员许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运费转账记录,证明双方长期以来皆系上诉人安排货车到被上诉人处上门收货并支付运费,收货地是被上诉人所在地。即便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履行地也是被上诉人所在地。同时,本案是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请是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润达化工与建衡公司就货物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等条款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一致,故案涉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属于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双方对收货地没有明确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从建衡公司提供的出库单以及双方提供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交易习惯为双方先就“液体无铁硫酸铝”的单价、数量、价款协商一致,然后由润达化工自行联系物流车辆或者委托建衡公司联系车辆上门提货,运送到润达化工指定的卸货地点,运费均由润达化工承担。润达化工提供的与建衡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多次出现润达化工今日提货的字样,由此说明双方约定的供货方式为自行提货,其收货地为建衡公司所在地。建衡公司坐落在衡阳市石鼓区,依上述规定,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润达化工提供的2022年1月10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提到过卸货地址,但并无当天的交易记录,也无送货上门或澄海区为收货地的明确表述,故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约定。因此,润达化工上诉提出的双方约定收货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案应由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润达化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