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宁晋县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528民初352号 原告:宁晋县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宁晋县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建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给付货款26438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给付自2017年5月11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63980元;以2643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禹建公司从事水工机械启闭机、闸门、不锈钢闸门等水工产品的专业制造、生产销售及指导安装等项目。**一直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2016年以来,**分批次从本公司购进价值427668元的闸门,仅向本公司支付预付款88000元,剩余货款经催要,**陆续偿还。截止到2017年2月20日双方对账时,**尚欠本公司货款264388元,**向禹建公司出具了欠条,约定所欠货款于2017年5月10日前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按每月3%的利率给付禹建公司拖欠货款利息。约定的还款到期后,**并未给付任何货款。经禹建公司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综上所述,**拒不给付货款的行为导致禹建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请贵院依法裁决。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禹建公司是从事启闭机、闸门、阀门等制造、销售的企业。从2016年开始,**多次从禹建公司购买闸门,货物总价值427668元,**给付禹建公司预付款88000元,余款陆续偿还。2017年2月20日,双方经核对买卖账目,**欠禹建公司货款264388元,**向禹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全部货款,未付清的货款按每月3%承担拖欠货款利息。因**未按约定偿还货款,禹建公司为此诉于本院。依据**的承诺,该货款自2017年5月11日至起诉之日2018年1月12日,延还给付款违约金为63980元。本案立案后**给付禹建公司货款30000元,尚欠23438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禹建公司与**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买卖关系明确,**拖欠禹建公司货款事实清楚,因此,**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禹建公司货款的义务。**承诺不能按时履行给付货款应承担的按欠款数额每月3%给付利息,属于自认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晋县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34388元。 二、**给**晋县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延迟给付货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11日始至2018年1月12日止,以264388元为基数,按每月3%计付)63980元,并自2018年1月13日始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234388元为基数,按每月3%计付延迟给付货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