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41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豫0191执恢4116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251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0年7月2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5×××51,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予以冻结,由于该账户余额不足,未扣划。
五、2021年1月2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