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890号
原告: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返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路1439号1102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返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河北禹建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