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8江某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灵谷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初208号之一 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灵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与灵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职权追加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宏鑫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骏 审 判 员  苏 强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