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某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00号 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叶 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