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00号
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叶 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