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3民初663号
原告: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大道民主路岳化机械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03090007。
法定代表人:秦世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上乌石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6780281B。
法定代表人:甘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星宇,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石化公司”)与被告岳阳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源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被告招商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源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液化气买卖合同;2、责令被告返还货款202234.93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份,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液化气作为生产原料,单价为每吨3809元,计24.987吨。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04695.53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液化气。2020年2月份,被告再次与原告达成一致由原告向其购买液化气,并承诺与前批货物一同交付。2020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97539.4元,以每吨4900元价格购买液化气19.906吨。但被告并未依照其承诺向原告交付所购的液化气共计44.893吨。后经原告查实,被告并没有原告所需的醚后碳四液化气,其销售的是民用液化气,该民用液化气并不能作为原告的生产原料。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分两次支付的货款202234.93元,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在不能交付原告所需的液化气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货款。
被告招商燃气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友好合作关系,被告愿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并且已经向原告退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份,原告瑞源石化公司与被告招商燃气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液化气。原告按约向被告预付货款202234.93元,而被告没有按时供货。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6月1日退还原告货款202234.93元。庭审中,原告不同意撤诉,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动退还了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只有诉讼费承担的问题。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被告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全额诉讼费。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3.52元,减半收取2166.76元,由被告岳阳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来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