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民辖终38号
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对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普安县补者煤矿、***、***、***、***、***、***、***、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作出的(2021)黔23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23民辖终38号中“原审被告:普安县楼下鲁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法定代表人:***,系该矿投资人。”予以删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