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3民初3249号
原告: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街58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572392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楼下鲁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楼下镇堵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46481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系该矿投资人。
被告:***,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79880080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279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安县楼下鲁兴煤矿、***、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劲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