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2513号
原告:宜昌梦蝶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梦蝶科技合伙企业”),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幸福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1R62N。
法定代表人:王**,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第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27953。
法定代表人:王1,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蝶科技合伙企业与被告**、第三人宜化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梦蝶科技合伙企业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第三人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蝶科技合伙企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梦蝶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梦蝶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