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真,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绿水青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大寨村郑寨组。
法定代表人:刘易涵,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绿水青山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绿水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527975元;被执行人贵州绿水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共计40577元、执行费552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绿水青山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2379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