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7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腾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蔡桥村大江湾55号。
法定代表人:江新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曾春桃,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新化乡。
法定代表人:吴友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栋衡,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涛,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涛,系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腾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腾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0.00元,上诉人贵州金沙新化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0.00元,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0.00元,各自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