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连云港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威兰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