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11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鸿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芦场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88565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1130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鸿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2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魏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