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7101民初742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