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27175061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鄂05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1670333.33元,并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0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认为,***应向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670333.33元,并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0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93元、本案执行费19202元,以上合计1699428.33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99428.3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0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执行人***以1670333.33元为本金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