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3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27175061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宜昌市同强路2号2栋1单元30层2室的房屋[证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6306号]。2021年4月5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70533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宜昌市同强路2号2栋1单元30层2室的房屋[证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6306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