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26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5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悬赏执行申请,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江阴市鸣谦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经过悬赏执行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