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26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盛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万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6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鄂0526执119号、(2018)鄂0526执恢31号],在(2017)鄂0526执119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在(2018)鄂0526执恢31号中,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有一宗坐落于什邡市××镇××村××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什国用1998字第0×**,面积为6084.90m2),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轮候查封了该宗土地。但该宗土地有抵押,有查封,本院不宜处理。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悬赏公告形式向社会征集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7998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5日利息为1268780.09元)、违约金3866758.37元。并于3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 二、2022年3月28日至7月30日,本院经过2次网络查控,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4月8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外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但至今未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五、2022年7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6执恢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