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百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872947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30465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2004.5元及利息、执行费303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