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211民初139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7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提起诉讼/仲裁,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反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 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与被告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0月解除; 二、被告湖南兵器新成机器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收款账户:***,卡号:6222××××50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新华路支行),若逾期未支付,则被告应当向原告加付1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再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罗 艳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馨 书 记 员 李 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