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24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80594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源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e8信息文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9982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东县恒大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杨林镇大源冲村信用代码:914304246685566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源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东县恒大金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源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东县恒大金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8573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54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以邮寄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857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4日通过五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线下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栾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20年7月20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