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

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与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2民初1953号
原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6589305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城关正大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6015XU。
法定代表人:姚民仆,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江苏华粮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